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特別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林漢強法官鄧雅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