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前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已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由受命法官獨任自為第一審裁判,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罪嫌重大,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同年七月二十二日,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續行羈押。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月十一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林永村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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