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慶村 被告 林泳蓁 被告 林震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泳蓁、林震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泳蓁、林震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6,8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