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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