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復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持有海洛因一包(淨重○.○六公克),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送戒治,嗣因停止戒治保護管束期滿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該署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海洛因一包(淨重○.○六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因而聲請將前揭第一級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