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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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蘇秀瑩
黃煜翔
被 告 黃正宏
被 告 施翠縀 即 杉米思 空間設計工程行即 杉侎思 空間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3,946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
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施翠縀即杉米思空間設計工程行即杉侎思空
間設計工程行(下稱被告施翠縀)於民國93年12月9日邀同
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正宏向原告借款52萬元,約定於96年12
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計付,借款人如不依約清
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延遲還本
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尚欠本金363,946元及如聲明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繳款明細、放款帳戶明細、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屬實,被告應返積
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