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商○柔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杰(兩造均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不揭露其全部姓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