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26號
原   告  陳文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7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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