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272號
原 告 陳彥亨
上列原告陳彥亨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博文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