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被告 林枝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內第7頁第2行「林枝成」,應更正為「尤文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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