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五九號),本院鳳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五七0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圖樣分別係法 商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各種皮包、皮夾、皮件等及其他應屬同類之一切商品,且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文字、圖樣,復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之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各商標專用權人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乙○○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係由某不詳姓名者所製造,意圖欺騙他人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及指定使用商品之圖樣,竟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新台幣(下同)六十元至一百二十元之單價,向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及其他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後,陳列在高雄市○鎮區○○路與光華街口前,以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之單價,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數量、種類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扣案及照片四張附卷可資佐證,而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確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註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亦經路易威登公司、香奈兒公司商品鑑定人甲○○指訴綦詳。被告之自白經查既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科之依據,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故為販賣罪。被告於前述時、地,同時販賣上開商品,因而侵害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惟所犯數罪名均係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仍從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惟念其僅係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被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僅四件,規模甚小,且其僅販賣一日即被查獲,為時甚短,惡性及犯行均屬非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高職肄業)、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項次│商標圖案│效期│商品名稱│專用權人│├──┼─────────┼────┼─────┼────┤│一│LOUIS│~│手提包、皮│法商路易│││VUITTON│98.01.31│夾、旅行箱│威登公司│││││袋等││├──┼─────────┼────┼─────┼────┤│二│CHANEL│~│皮夾、手提│瑞士商香││││92.12.31│箱袋等│奈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商標品牌名稱│商品種類│數量│├───┼───────────┼──────────┼────────┤│一│路易威登│手機皮套│三件│├───┼───────────┼──────────┼────────┤│二│香奈兒│手機皮套│一件│├───┴───────────┴──────────┴────────┤│合計共四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