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五○號、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涉非法施用、持有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罪嫌不足,而以該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五○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獲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九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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