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號)在案,被告所持有並經警查獲之安非他命一小包,係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當場查扣之白色結晶粉末一小包(毛重一公克),而被告亦坦承扣案之白色結晶物品即係其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有偵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東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煙毒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內可參,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