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牛晉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韋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依上規定為之(起訴狀以電腦繕
  打,原告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請補正,並備繕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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