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牛晉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韋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依上規定為之(起訴狀以電腦繕
打,原告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請補正,並備繕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