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