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黃彥智
被   告  方淑貞北園牙醫診所
       林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淑貞即北園牙醫
  診所及林志明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48,6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新臺幣178,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審理,併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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