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