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三七號詐欺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家慧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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