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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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三號
上訴人 陳民政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八、一六一九、一六二0、一六二一、一六二二、一六二三、一六二四、一六二五、一六二六、一六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陳民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縱未向銀行調取票根,查明領取空白支票情形,因本件事證已明,自無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僅執前詞為採證上之爭辯,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偽造文書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另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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