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 李盈蓉 務人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國泰人壽保單1張,有得領取之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3萬8750元;另有存款於土城清水郵局143元、中國信託金城分行2768元,合計2911元【計算式:143+2,768=2,911】;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及債務人109年11月19日陳報狀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保險證明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可稽。上開財產就保單部分業經保險公司解款;存款部分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清償,合計4萬1661元【計算式:38,750+2,911=41,661】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且債權人等於收受分配表後,均無任何異議,復經查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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