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蔡尹文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朝芬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見再審聲明第二項),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洪瑞隆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