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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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蔡尹文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朝芬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15元【先位之訴為129,715元〈計算式:108,000元+(317元×68.5月)=129,7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之訴為39,666元(計算式:317元×125.13月=39,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較高價額者即是先位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995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怡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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