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

  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

  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

  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就是否無

  資力乙節並未提出相關釋明。聲請人既未能釋明確實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