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6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謝雅惠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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