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期徒刑二十二年六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經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