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搶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並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71號裁定及本院96年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減刑確定,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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