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丙○○、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大瓷碗壹個、骰子陸粒及賭資新臺幣玖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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