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82號異議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羅紹瑜 」,更正為「李文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下稱烘焙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羅紹瑜」,嗣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更正為「李文騰」,此有公司變更表可證(本院卷第37頁)。而本件聲明異議係於106年11月3日所提起,此有異議狀可證(本院卷第9頁)。是烘焙王法定代理人之變更係於本件繫屬之前,不符承受訴訟應於訴訟繫屬中變更之要件。惟相對人烘焙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既有誤載,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