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12559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2709號)與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255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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