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請人 簡維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翁添貴 、陳麗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㈡利息起算日為何?㈢確認原因事實記載簽發本票貳紙是否有誤?以上補正事項皆以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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