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29號聲請人 林寶珠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秋月 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究竟欲如何處分(買賣?贈與?設定負擔?分割?出租....)相對人莊秋月之財產?欲處分之不動產之資料?如欲分割,請補正分割協議書。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