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4號、97年度執字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分別犯附表編號6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編號7之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41號、96年度易字第3205號審理,上開2案件並均於民國97年2月29日判決,是以聲請人向本院即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附表所列編號5、7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係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應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惟該犯罪行為業經法院將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各減為附表編號5、7所示之刑,併此說明。
四、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1日│96年6月20日│96年6月22日│96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443號│偵字第3443號│偵字第3443號│偵字第344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426│96年度易字第426│97年度易字第426│97年度易字第426││││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426│96年度易字第426│96年度易字第426│96年度易字第426││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2493號(編號│字第2493號(編號│字第2493號(編號│字第2493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1至7數罪併罰)│1至7數罪併罰)│1至7數罪併罰)│└───────┴────────┴────────┴────────┴────────┘┌───────┬────────┬────────┬────────┬────────┐│編號│5│6│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7月│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0日│96年6月24日│96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台北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565號│毒偵字第1736號│偵字第19925號││││││││├──┬────┼────────┼────────┼────────┼────────┤│最後│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79│96年度訴字第641│96年度易字第3205│││││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確│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79│96年度訴字第641│96年度易字第320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4月7日│97年4月17日││├──┴────┼────────┼────────┼────────┼────────┤││台北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1444號(編號│字第1138號(編號│字第6000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1至7數罪併罰)│1至7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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