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6號原告優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