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槍砲、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誤載為2月)、3年2月、3月,經減刑後,目前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8001453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9年5月2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