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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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5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海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埼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海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友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相對人海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友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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