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黃茂雄 即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茂雄即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董事長」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茂雄即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董事」;理由欄第二點關於「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董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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