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1號原告 陳朝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