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俐云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邱基峻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翁松崟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