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金上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9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秦葦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
林照明 律師 洪士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古彩蓉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 律師
許煜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庭安 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律師
常照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恭 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耿宏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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