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相對人 陳錦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及9月間向聲請人購買貨品「廢塑膠容器粉碎料,PE白」及「廢塑膠容器粉碎料,PP」,雙方約定104年8月間之貨款清償期定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間之貨款清償期則定為
104年10月31日,並由相對人陳錦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新臺幣6,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11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自聲請人收受前開貨品,於該貨款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給付,尚負欠聲請人貨款共5,344,00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統一發票影本、成品出貨對帳單及出貨明細列印資料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18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陳錦德及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營盤口││592│林│17,206│全部│陳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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