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婷蕭俊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相對人洪婷、蕭俊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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