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壹│玖佰玖拾│││││七│││壹││├──┼───────────────┼──────────────┼────┼───┼────┼───┤│2│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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