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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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美萍 即抗告人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徐萍萍 律師相對人 高文屏 上列當事人間對於定暫時處分事件提起抗告,聲請人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定暫時處分事件提起抗告(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因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又依聲請人所執抗告事由,尚需經調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以岳
法官陳威宏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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