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郭有恭 訴訟代理人 郭蒂 律師被告 郭姵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經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107年4月23日北市發地區字第10730149800號函回覆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5樓)於106年4月13日住宅配售價格為8,742,042元。
二、上開配售價格含停車位及共有部分,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為憑。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8,742,042元×1/2(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應有部分)=4,371,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