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泰洋 原告華旗飲水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采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