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戊○○己○○丙○○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假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惠霞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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