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馨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