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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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小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小上字第37號
上訴人甲○○
號6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不服本院鳳山簡易庭94年7月13日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1份(內容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第2項及第436之25之規定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即原判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71條之規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李代昌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