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及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分別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