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95年度簡上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傷害部分經兩造達成和解履行完畢,經原告撤回起訴,毀損部份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毀損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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